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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法院:网络主播任意解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世界即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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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短视频直播平台发展迅猛,刺激了不少年轻人怀揣着“网红梦”签约当主播,却因缺乏法律意识引发各种纠纷。近日,西峡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主播因单方解约跳槽被原经纪公司起诉赔偿违约金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南阳某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广播传媒等为主的企业,2023年2月,李女士与原告公司签订了《主播签约协议》,约定原告为李女士提供演艺经纪服务,负责对李女士进行培训、包装、推广宣传等,合同期限为180天,若任意一方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23年4月,因原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和保底提成数额发放工资,李女士单方面告知原告公司解约,并另行注册账号进行直播。原告发现后,认为李女士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违约金,但李女士则辩称,原告违约在先,自己已与原告解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西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李女士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李女士进行了一系列的培训,花费了人力、财力、物力,李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必然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但原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每月及时足额向被告发放保底收入、分成或奖励,是对李女士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样也构成违约,也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双方虽然在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考虑到原告自身也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降低。最终,西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女士赔偿原告违约金2万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近年来网络直播成长为新兴产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兼具居间、委托、代理等综合属性,无论怎样属性的合同都应当以诚信、公平原则贯穿始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据该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核违约方的违约情节轻重及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等,最终对违约金是否需要支付,支付多少进行综合考量。法院的裁判应立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契约精神,引导和敦促合同双方合理合法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促进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供稿:王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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