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 由34%提高至84% 。
二、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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