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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吗?哪些背书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一、提单背书是什么,都有哪些分类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海上进行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我们认为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1.按货物是否装船划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按照收货人抬头依兰的标示,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3.按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不同,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4.依运费一栏的记载,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预付到付提单

5.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可以划分为倒签提单和预签提单

二、哪些背书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故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起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人签章是确定背书的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故此属绝对应记载事项。关于背书日期,其是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票据法》第28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3条之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附有条件的背书及是部分背书。

三、提单背书盖什么章

并非所有提单都要盖章的,而且这个盖的章并非公章,对于不同的提单而言是有不同要求的,要不要盖章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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